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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通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3-22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
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
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
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
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至(五)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七)公司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
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
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和通报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和通报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
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七)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
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
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事件所涉及的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
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
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在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
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
的信息披露。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
露;

    (四)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六章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信息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监事和监事会责任:

    (一)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外,应当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应在证券事务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十年。



 第九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
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
任。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五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七)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十三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有关人员,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四条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其提名人、
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不定期的检查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缺陷,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
及时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一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及与投资者、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
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五十三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
书面形式报董事会,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规定的内容为准,
董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定期报告在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由董事长签署后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在指定报刊或网站上披露。临时报告需要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的,
同定期报告披露流程;不需要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先行披露
后要及时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五十五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
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证券事务部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
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五十六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
项的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
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五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
来访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详
细记录。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
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或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章     涉及子公司、分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
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其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
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四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
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
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