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03-22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神通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
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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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
券事务部负责人;证券事务部设证券事务代表一名,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章 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
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
规、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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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公司董事、监事、
其他高管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不存在歧义、
误导或虚假陈述;具体信息内容完整,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文字准确,真实反
映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应披露信息的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提
供文件资料齐备,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知并送达会议文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应事
先作好沟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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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
秘书培训。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或辞职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
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
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在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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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期内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持续督导
期内无故提出辞职或离职,如因自身客观原因确需辞职或离职,原则上应提前3
个月向公司提出;董事会秘书无故辞职或离职的,公司可依照有关协议约定对其
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套现或股权激励行权予以必要的限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实施
的相关规则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实施的相关规则的规定
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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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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