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3-03-22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核查,并作如下专项说明:
(1)公司以经认可的票据作质押,为公司、烟台神通、武汉神通、佛山神
通、长春神通、神通博方、柳州仁通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在《集团
票据池业务合作及票据质押协议》的有效期内不高于人民币 50,000.00 万元的债
务提供担保,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将应收票据质押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余姚支行的金额为 115,113,251.57 元,柳州仁通将应收票据质押于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的金额为 26,225,000.00 元,佛山神通将应收票据质押于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的金额为 3,337,200.00 元,烟台神通将应收票据质
押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的金额为 15,000,000.00 元,长春神通将应收
票据质押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的金额为 10,040,033.89 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上述协议下,公司已开出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金 额 为 117,116,820.92 元 ; 柳 州 仁 通 已 开 出 未 到 期 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金 额 为
11,563,524.68 元;佛山神通已开出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 7,262,283.92 元;
烟台神通已开出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 23,669,448.23 元,武汉神通已开出
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 3,408,313.29 元,长春神通已开出未到期的银行承
兑汇票金额为 6,447,482.50 元。
(2)公司为神通博方向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期间采购的货款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因神通博方欠
款引起的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仅
限于诉讼费及律师费等,承担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800 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上述合同项下,神通博方应付中化国际(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款项为 309,572.00 元。
除上述对外担保情况以外,公司在报告期内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
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规定,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及子公司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对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
规对外担保行为,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黄中荣:
翟栋民:
沃 健:
日期:202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