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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07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
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
《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
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解除
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中荣                    沃健                        翟栋民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