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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普股份:天普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0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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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九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普股份”)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
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
告了《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
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6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尤建义先生主持
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2 年 9 月 6 日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
记日 2022 年 8 月 3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 100,56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1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
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00,58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5.021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9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29,1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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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
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
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
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57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68%;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54.2955%;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41.2371%;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4.467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审议的议案无涉及
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