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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和电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4-12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在本规则第一条规定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
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公司监事会应支持并协助公司董事会依法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监事对于股
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章程》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涉及以下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

   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交易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上述担保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董事会全部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八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案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三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名称及提案的全部内容,如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需要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解
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
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
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公司在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司
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
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
积投票制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
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产生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
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向监事会提名推荐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
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经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
向股东大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向每位与会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程、会议提案、相关的背景资料、表决票在内的文件资
料,确保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

   监事会或提议股东自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的,由监事会或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
提供文件资料。

                         第五章 股东资格认定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的代表(以下合称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非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二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
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
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
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
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表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会议签到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会议议事程序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主持会议。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会议通知公告的时间宣布开会,但在下列情形下,
可以推迟宣布开会:

   (一)会场设备未准备齐全或者出现故障时;

   (二)2/3以上的董事、监事因客观原因未按时到会时;

   (三)出现不可预计的其他重大事项时。

   出现上述情况时,召集人不得以此为由将会议延期,除非上述情形直接导致股
东大会无法在预定日期召开。在此情况下,应及时于预定会议召开日期的第二天召
开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提案或事项的顺序进行审议。会议
主持人或者提出提案一方的代表或者召集人指定宣读提案的人,应对该提案作必要
说明或发放相关文件资料。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但可主动或应其他股东要求就该事
项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股东发言

   (一)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登记日向董事会申请登记;登
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10人为限,超过10人时,有权发言者和发言顺序由抽签决定;

   (二)发言顺序根据大会议程确定,对同一审议事项发言者,按照登记时间顺
序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应在登记发言者发言之后经会议主持人允许方可发言;

   (三)多名临时发言者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
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
   (四)临时发言者可即席发言或到发言席发言;

   (五)股东发言时间长短和次数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程在开会前宣布;

   (六)股东违反本条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九条 股东质询

   (一)股东可就议题提出质询;

   (二)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定有关负责人员作出回答;

   (三)股东就同一问题提出重复质询的,会议主持人可要求质询者减短质询时
间;

   (四)有下列情形时,会议主持人可拒绝回答,但应说明理由:

   1、质询与大会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4、回答质询将使公司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5、其他重要事由。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八章 会议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制作表决票,表决票应当详细列示表决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表决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并不得对表决附加任何条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
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有权向召
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
股东是否应该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
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证券主管部门
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等向股东大会作出
解释和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
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会议决议及公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或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或所代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资产总额30%的;

    (四)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召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使
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需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做出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应当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提案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予以公告,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
见应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需要董事会实施的事项,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
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需要
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将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执行结果。

                               第十一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股东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二章 会场纪律

   第六十五条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
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以及会议
召集人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
求其退场。

   第六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以外”、
“超过”、“少于”、“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