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田机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1-08-26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绿田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田机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
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新增实施地
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661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2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27.1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9,620.00 万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7,057.55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2,562.45 万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
验[2021]269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中,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具体投资如下项目: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绿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66,461,200.00 366,461,200.00
2 绿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27,229.50 20,127,229.50
3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00.00 139,036,098.81
合计 536,588,429.50 525,624,5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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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结合目前募集资金进展情况、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公司将新增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绿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即在原实施地点“浙江
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新兴路以东、规划一路以北”的基础上,新增“浙江省
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绿田大道一号”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新兴路
绿田生产基地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新
以东、规划一路以北;浙江省台州
建设项目 兴路以东、规划一路以北
市路桥区横街镇绿田大道一号
除上述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事项外,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额、建设
内容等均不存在变化。
四、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原因
结合目前募集资金进展情况、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公司“绿田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在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新增“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绿田大
道一号”作为实施地点,新增实施地点位于公司厂区内。该项调整有利于公司产
能整体规划和科学布局,可以优化工艺流程,缩短物流距离,有利于公司生产效
率的提升。
五、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
方向,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
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绿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在原实施地点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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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新增“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绿田大道一号”作为实施地点。本议案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
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绿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新增
实施地点事项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入额和用途,不会对项目实施和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
需要,有利于公司产能整体规划和科学布局,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生产效率的提
升,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入额和用途,不会对项
目实施和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该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履行相
应的审批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部分募投
项目新增实施地点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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