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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迪股份: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12-21  

                        证券代码:605288             证券简称:凯迪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
                             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95 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8912 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
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一)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0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0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1 年 1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结果公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1 年 1 月 11 日,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为 50.04 万股,首次授予对象共 102 人,授予价格为 60.31 元/股。
    (八)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
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
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变更
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
     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修订版)。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11 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届
     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日之间满足 12 个月间隔
     的要求。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
     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序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解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号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首次授予解除限
1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售条件。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首次授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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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定比 2017-2019 年的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3   营业收入平均值,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触发值
                                                      为 19.49%,不低于目标增长率,满足首次授
    不低于 9.89%,目标值不低于 14.59%。
                                                      予第一批次解除限售系数“1”的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考核要求。
    具体如下:

     绩效                                             95 名激励对象绩效评分均为“B 及以上”,个
               S       A       B       C     D
     评分                                             人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首次授予激励对
4
                                                      象共计 102 名,其中 7 人已办理完成离职登
     绩效
                      90>S   80>S   70>S   70>S      记手续,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
     考核     S≧90
                       ≧80   ≧70   ≧60   ≧60
     结果
     个人
                      100%           80%     0
     系数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首次授
    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95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19.8912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70,682,360 股的 0.28%。具体如
    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   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限制性股票   售数量占   限售的数量
                                       (万股)    数量(万股)   总获授数   (万股)
                                                                   量比例

  严国红         副总经理             3.92           1.1760          30%          2.7440
  周燕琴         副总经理             2.80           0.8400          30%          1.9600
  陆晓波    董事、董事会秘书          0.98           0.2940          30%          0.6860
  姚步堂         副总经理             0.70           0.2100          30%          0.4900
  陈绪培         财务总监             0.42           0.1260          30%          0.2940
    核心骨干员工(90 人)            57.4840        17.2452          30%         40.2388
              合计                   66.3040        19.8912          30%         46.412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
中的有关规定,95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95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解
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95 名激励对象
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
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的手续;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等待期即将届满,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
规定。

    特此公告。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