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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得科技: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1-08-28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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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录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安排.......................................................................................... 5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6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议案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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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正常秩
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江苏必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做好召开本次会议的各项工作。
    二、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并采取现场、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投票。
    四、股东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同时也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扰乱会议秩序。
    五、股东要求大会发言,请于会前十五分钟向股东大会秘书处登记,出示持
股的有效证明,填写“发言登记表”,登记发言的人数原则上以十人为限,超过
十人时先安排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亦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六、在本次会议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并
填写“发言登记表”,经本次会议的主持人许可后,始得发言。
    七、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八、本次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赞成”、“反对”、“弃
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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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十、本公司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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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安排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6 日(周一)14:00
    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月翔路 27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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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读《会议须知》并介绍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二、宣读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议案》;
    三、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四、股东逐项表决议案;
    五、休会并汇总表决结果;
    六、宣读表决结果;
    七、见证律师对会议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八、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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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拟对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内容                                  修改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1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人提供的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供的任何担保;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人提供的担保;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2/3 以上通过。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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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2/3 以上通过。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的定义,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规则》之相关规定。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
                                            的定义,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之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
    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

2   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
    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    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
    形式选举产生;                          形式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应在选举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另行制定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度。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    后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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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况。
       情况。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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