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得科技: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1-08-28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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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录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安排.......................................................................................... 5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6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议案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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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正常秩
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江苏必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做好召开本次会议的各项工作。
二、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并采取现场、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投票。
四、股东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同时也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扰乱会议秩序。
五、股东要求大会发言,请于会前十五分钟向股东大会秘书处登记,出示持
股的有效证明,填写“发言登记表”,登记发言的人数原则上以十人为限,超过
十人时先安排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亦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六、在本次会议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并
填写“发言登记表”,经本次会议的主持人许可后,始得发言。
七、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八、本次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赞成”、“反对”、“弃
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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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十、本公司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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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安排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6 日(周一)14:00
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月翔路 27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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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读《会议须知》并介绍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二、宣读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议案》;
三、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四、股东逐项表决议案;
五、休会并汇总表决结果;
六、宣读表决结果;
七、见证律师对会议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八、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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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拟对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内容 修改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1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人提供的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供的任何担保;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人提供的担保;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2/3 以上通过。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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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2/3 以上通过。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的定义,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规则》之相关规定。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
的定义,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之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
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
2 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
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 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
形式选举产生; 形式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应在选举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另行制定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度。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 后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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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况。
情况。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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