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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得科技: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4-21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4 月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
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并监督执行具有有效激励与约束
作用的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就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绩
效考核制度以及激励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和
行为进行评估。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
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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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
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
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
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
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
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薪酬与考核活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
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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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
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
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六)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八)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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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
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
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
公司总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
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
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书面报
告,并可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
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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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专题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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