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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得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必得科技

                 余银华、唐勇俊                                60529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号),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必得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股票2,7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15.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17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973.00万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2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036号”《验
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2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兴业证券对必得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兴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兴业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
  2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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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兴业证券通过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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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查、访谈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按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4                                             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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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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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兴业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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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兴业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制度。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兴业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香瓜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那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

     大遗漏。                                 阅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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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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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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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未出现该等事项。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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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事项。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
15   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未出现该等事项。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 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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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兴业证券已制定了对公司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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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违规为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
  17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未出现该等事项。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 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募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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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议的约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
                                                      用。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必得科技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必得科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兴业证
券关注到,受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去年下降19.11%。兴业证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提示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经营
业绩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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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必得科技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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