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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必得科技: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9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必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 2022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和财务状况提出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董事、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制定
的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有利于促使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及违反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监事 2023 年度薪酬,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制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方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四、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拟审议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其在为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
述或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2022 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及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
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风险较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期限不
超过 12 个月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获得一定的投
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5,000 万元人民币的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七、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 2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资金进行滚动使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 2 亿元(含 2 亿元)的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在 2022 年度,公司依据相关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进
行内部监督跟踪,形成合理的内控体系,确保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在内控体系下
健康、稳定运行。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
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基本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
在重大缺陷。《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检查监督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
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以上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作骏:




    彭 程:




    张 元: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