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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园林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605303             证券简称:园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0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关于印发<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
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规定了“关于发行
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
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
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
                                      1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
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
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
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
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
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
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
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
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
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
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
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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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
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
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
    该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对于在
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
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
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
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
整。
    公司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合并                 母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报表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度            /2022 年度
 执行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            1,445,309.51            902,450.04
 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资产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递延所得税负债            1,477,874.25          1,388,791.04
       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费用                32,564.74             486,341.00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
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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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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