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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无锡振华: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6-22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无锡市振华汽车
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
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和提案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
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
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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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或者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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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提交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有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义务。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对提案表决意向
的指示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和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或举

手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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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由与会监事和代理人签署。

     第十七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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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
律法规及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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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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