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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无锡振华:法律意见书2021-07-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7 日(星期三)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
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杜佳盈律师、郑晴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1 年 6 月 22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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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
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
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7 日 14: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
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1 年 7 月 7 日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7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50,066,1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75.03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50,000,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75.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65,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2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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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0,04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2%;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53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04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0,04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2%;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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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53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04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0,04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2%;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53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04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0,04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2%;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53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04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0,04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2%;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53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04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 1、议案 2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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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