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振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1-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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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三)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
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杰律师、杜佳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会议并见证。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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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 月 11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
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
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
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 14: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
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50,019,8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75.00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30,000,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65.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019,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9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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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01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01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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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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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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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________________ 陈 杰________________
杜佳盈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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