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东 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陈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 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2 年 4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月 3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次、召集 人、投票方式、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 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 14: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 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50,014,9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75.00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30,001,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65.00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0,013,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6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0,004,3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929%;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0,004,3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929%;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0,004,3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929%;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0,004,3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929%;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0,004,3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929%;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8591%;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14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0,004,3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929%;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0,004,3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929%;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0,004,3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929%;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0,004,3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929%;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 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0,004,3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929%;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8591%;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14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0,004,3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929%;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8591%;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14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第 6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林 琳 ________________ 陈 杰 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5 月 23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