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振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7-19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将审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所有相关会议资料,
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钱金
祥、钱犇,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审批本次交易相关
事项。
二、公司就本次交易制订的《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及就本次交易与相关方签
署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
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6月30
日。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交易公平合理,且将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
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出席董事签名:
张 鸣 张 建 同 袁 丽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