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一)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 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杜佳盈律师、杭宇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进行见证。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 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 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原定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后延期至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10 月 17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于原定会议召开时间十五日前即 2022 年 9 月 24 日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次、 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 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 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后公 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布了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公告载明了原股东大会 有关情况、股东大会延期原因、延期后股东大会有关情况、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 14: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胡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9,352,7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9.67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9,350,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6754%。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 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3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6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58.254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1.7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第 2.01 至 2.26 项子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 表决情况:同意 19,3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6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58.254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1.7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议案》; 第 3.01 至 3.02 项子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 表决情况:同意 19,3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6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58.254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1.7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3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6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58.254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1.7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审议通过《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3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6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58.254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1.7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3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6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58.254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1.7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署本次交易相关补充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的议 案》; 第 7.01 至 7.02 项子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 表决情况:同意 19,3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6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58.254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1.7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9,3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6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58.254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1.7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3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6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58.254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1.7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3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6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58.254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1.7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3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6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37%;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58.254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41.7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3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6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58.254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41.7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3、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3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6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58.254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1.7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4、审议通过《关于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3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6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58.254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1.7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3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6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58.254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1.7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6、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公布前公司股价波动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3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6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58.254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1.7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3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6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58.2543%;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1.7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且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杜佳盈 ________________ 杭宇骐 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