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丰电器: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12-14
证券代码:605336 证券简称:帅丰电器 公告编号:2020-002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丰电器”或“公司”)
于 2020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修改了《浙
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条款,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章程主要修改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帅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
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
文 名 称 : ZHEJIANG SANFER
ELECTRIC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14080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 币 14080 万元。
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
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
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
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
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 (一)......;
(二)...... (二)......;
(三)...... (三)......;
(四)...... (四)......;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发 行 的 可 转 换 为 股 票 的 公 司 债
债券;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票 或 者 其 他 具 有 股 权 性 质 的 证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2/3 时;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 1/3 时; 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
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
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以上通过。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持股比例限制。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
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非 职 工 代 表 董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以 提 案 的 方 式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表 会表决。
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如下:
序如下: ......
......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 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30%的,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选 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举董事或监事。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
投票制。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关联交易 3、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
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未达到上述股东大会权限的
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出、邮递、传真或电子邮 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
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 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
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制定期报告,并在每一会计年度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公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公
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 告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1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季度报告。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从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 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 (www.sse.com.cn)和符合国务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
息的媒体。 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选定的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上海证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的担保。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选定的符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条件的报纸《上海证券报》、《中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10 日 内 通 知 债 权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10 日 内 通 知 债 权
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选定的符 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条件的报纸《上海证券报》、《中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债权。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 通 知 书 的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 程所 称 第 二 百 〇 七 条 本章 程所 称
“以上”、“以内”、“以下”, “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 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在公司股票发 董事会负责解释。
行结束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对其相应条款进行调
整或补充。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 第二百〇九条 董事会和监事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会分别依照章程的规定,拟订《股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述规则作为章程附件,需经股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
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
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于公司股票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
司章程》修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修订后的《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同日登载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