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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丰电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2-06-0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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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二年四月
帅丰电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丰电器”、“公司”)与国浩
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
接受帅丰电器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帅丰电器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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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帅丰电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仅就帅丰电器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

    帅丰电器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帅丰电器本次回购注销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同其他申请材料提呈审查或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帅丰电器在其为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出现偏差
的方式进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帅丰电器实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
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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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帅丰电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

    2021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帅丰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包括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在内
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
有权决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己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
如下法定程序:

    2022 年 4 月 6 日,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陈卫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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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浙
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三、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提供的相关离职文件,公司本次股权激励授予对象
陈卫星从公司离职。《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
处理”的相关规定:“(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情况发生
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2、经和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陈卫星共计获授限制性股票 20,000 股。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公告的《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留限制
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司已完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授予价格为每
股 17.09 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本计划的时间安排”的相关规定,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 50%、50%。根据上述情况,陈卫星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均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故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00 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陈卫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股权激励对象为陈卫星,依据《激励计划(草案)》
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00 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如前所
述,公司已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授予价格为每股 17.09 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根据本次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
购总价款为回购总股份数(20,000 股)×回购价格(17.09 元/股),即 341,800.00
元。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上述回购款项全部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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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帅丰电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帅丰电器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已经
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帅丰电器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根据《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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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二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孙敏虎



     负责人:颜华荣                                        蓝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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