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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旺科技: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06-09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证券代码:605377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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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杭州华旺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旺科技”、“本公司”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 206.31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8,541.34 万股的 0.72%。
    其中,首次授予 165.0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8,541.34 万股的 0.58%;预留 41.2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 28,541.34 万股的 0.1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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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88 元/股;预留部分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在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124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
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以上激励对象均为对公
司及子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
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每次权益解除限售以满足相应的解
除限售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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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
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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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释 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5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8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0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 34

第十五章 附则...............................................................................................................................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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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华旺科技、本公司、
                          指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激励对象                  指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有效期                    指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指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指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如无特殊说明,本计划引用数据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
 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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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
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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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
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
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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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以
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
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24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
司或其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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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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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
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 206.3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8,541.34 万股的 0.72%。
     其中,首次授予 165.0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8,541.34 万股的 0.578%;预留 41.2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 28,541.34 万股的 0.1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
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
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视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董事
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
整和分配。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出权益数量的比      告日股本总额的
                                           数量(万股)
                                                                 例                比例

    张延成          董事、总经理              26.35             12.77%             0.09%

    吴海标         董事、副总经理             2.50              1.21%              0.01%

    葛丽芳         董事、副总经理             2.50              1.21%              0.01%

    李小平                董事                2.50              1.21%              0.01%

      陈蕾            董事会秘书              3.75              1.82%              0.01%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127.45             61.78%             0.45%
      务)人员(共 119 人)
                 预留                         41.26             20.00%             0.14%
         合计(共 124 人)                   206.31            100.00%             0.7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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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计算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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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安排和
                                  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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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票首次授予的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
    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票预留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各激励对象的禁售承诺执行,具体
    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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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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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7.88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8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5.76 元的 50%,为每股 7.88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60、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60/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60/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孰低值
每股 15.28 元的 50%,为每股 7.6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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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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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对发生第(1)条规定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
 或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①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或净利润增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30%。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或净利润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60%。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或净利润增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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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
   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1)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
   一致;
        2)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或净利润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60%。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或净利润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90%。
       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
   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或
   “良好”,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考核为“合格”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 80%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而考核为“不合格”则不能解除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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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
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反
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代表公司的经营成果,营业收入增长率则反映了公司的经
营规模,同时两个指标均体现了公司的成长能力。由于去年受疫情影响市场波动
较大,虽然需求反弹和原材料价格的回调使得公司盈利情况得到提升,但是公司
的销售情况仍经历了从滞缓到反弹的剧烈变化,因此上述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
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
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成长性、盈利能力的同时也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员
工的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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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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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
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
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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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
 义务确认负债(作收库存股处理)。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预估授予日在 2021 年 7 月,以当前收盘价对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
 制性股票权益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 2021 年 6 月 8 日收盘价预
 估)—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权益的公允价值为 7.90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
 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
 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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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3.90            380.30           565.02            271.64               86.94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
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
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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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
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
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
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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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
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
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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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
票。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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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
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
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
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
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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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
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
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
债务。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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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
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含子公司及分公司)任职的,
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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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者激励对象因前述原因或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已
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若激励对象因上述原因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有权
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1、合同到期且激励对象不再续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原因被动离职且
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
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
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
购。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
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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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
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
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
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
定继承人代为接收,继承人在接收回购款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
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发生该情况
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激励对象发生离职情形时,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
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
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
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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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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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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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与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程序
    (1)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
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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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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