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旺科技: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6-29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2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6 月 28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65.05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7.88 元/股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6 月 8 日,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6 月 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9 日,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
到异议的反馈。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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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发布了《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
自查,在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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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
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4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65.0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6 月 28 日;
2、授予数量:首次授予 165.0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 28,541.34 万股的 0.58%。
3、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124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以上激励
对象均为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
(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价格为每股 7.88 元。
5、股票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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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票首次授予的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
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票预留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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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对发生第 1)条规定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
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①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或净利润增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30%。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或净利润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60%。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或净利润增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90%。
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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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或净利润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60%。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或净利润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90%。
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
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或
“良好”,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考核为“合格”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 80%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而考核为“不合格”则不能解除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
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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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授出权益数量 公告日股本总
数量(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张延成 董事、总经理 26.35 12.77% 0.09%
吴海标 董事、副总经理 2.50 1.21% 0.01%
葛丽芳 董事、副总经理 2.50 1.21% 0.01%
李小平 董事 2.50 1.21% 0.01%
陈蕾 董事会秘书 3.75 1.82% 0.01%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127.45 61.78% 0.45%
务)人员(共 119 人)
预留 41.26 20.00% 0.14%
合计(共 124 人) 206.31 100.00% 0.7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计算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
否符合首次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6 月 28 日为授予日,以 7.88 元/股向 1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5.0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7
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 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8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
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
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已满足
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条件。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董事会审议该等议案时,
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
符合相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并一致同意以 7.88 元/股向 1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5.05 万股
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均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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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以授予日的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
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
损益中列支。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
对首次授予的 165.0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对各期会计
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204.87 351.42 522.11 251.01 80.33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
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
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
的激励对象一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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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
手续。
八、备查文件
1、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4、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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