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旺科技: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7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
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防范
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杭州华旺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
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
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与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2021年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 2021 年度会计报
表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
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公司同意续聘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性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
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该关联
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
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董
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子公司马鞍山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杭州华
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是为了满足以上子公司
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
目标。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
益。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22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 2022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
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
以控制的。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八、关于申请 2022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
利于做好资金周转安排,确保经营需要,保持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定,提升公司的
盈利能力,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
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
同意 2022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35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九、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
况,有利于激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业务稳定增长提供
了动力,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
同意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在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计划
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能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核查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
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
有效期及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十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议案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相符,与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投项目的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符合上市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十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
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没
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650.92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十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我们认为: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65,000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马鞍山华旺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无偿借款,用于实施“年产 18 万吨特种纸生产线扩建项
目(一期)”,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马鞍山华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无偿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
十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健发展。本次
对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
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会计司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实施问答》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
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
们同意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群华 郑梦樵 王磊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