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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旺科技: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9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的议案》,我们认为:
    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6月2日实施完毕,本次对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
整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6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
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已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
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6 月 8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7.36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5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群华                     郑梦樵                     王磊




                                                      202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