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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旺科技: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6-30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
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杭州华旺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
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
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
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1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
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
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
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进行选择性披露或者重大
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
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
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
 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
 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
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
露 ,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根据相关制度
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


                                     3
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
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
 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
 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交所登
 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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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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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6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7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8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事务部为信息
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
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
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
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组织证券事务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9
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五)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六)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书面决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相关职能


                                    10
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事务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
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作为
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部门或直
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11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
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
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


                                   12
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
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
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
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
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
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根据相关规
定进行报送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依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
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
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13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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