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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旺科技: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6-30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
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或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并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以
下类型:

   1、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公司、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增资扩股、合并分立等。

   2、固定资产投资:包括项目建设、设备购置、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购
买等。

   3、金融投资:包括证券和基金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期货等金融衍生
业务投资等。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
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依次为:

   (一)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除上述董事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董事
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或委托总经理等人员审批对外投资
事项。

    第五条     决策投资后,出现投资方案和投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投资合作方
严重违约、项目资金需求超出投资主体承受能力、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
在损失等情况的,投资主体应提出应对方案并报原决策机构重新审议。预期投资
额超过计划投资额 10%的,应视为重大变化。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六条 在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
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
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
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七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
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允许年中调整一次,投
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
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并应当根据本制
度第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审批后方能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投资
合同(包括投资处置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
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
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
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批准。在签订投资合同或
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
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   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
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
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
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
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期末应进行成本与
市价孰低比较,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四条    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
登记于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财务人员及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先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
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
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十七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
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
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
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投
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二十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