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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旺科技: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27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
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
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
会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
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该
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由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群华                    郑梦樵                      王磊




                                                      202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