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马电池: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1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广孚中心 1301
电 话 : 0571-83685215 传真 : 0571-83685215 邮编 : 311200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野马电池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
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
( 二 ) 2021 年 8 月 24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披露了《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
议登记办法和股权登记日等。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
9:15~15:00。
经核查,网络投票表决的时间与公告的时间一致。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 15:00
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荣吉路 8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陈一军先生主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二)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1 年 9 月 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
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三)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0,00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0006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10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96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表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5,9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由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5,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
席和列席了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
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00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50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5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