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马电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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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52523200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海涛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系方式:021-52523200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涛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 号)核准,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野马电池”、“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4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7.6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745.08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4,276.65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54,468.43 万元。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荐机构”、“光大证券”)作为野马电池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野马电池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对野马电池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2021 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应的工作计划。 划。
保荐机构已同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其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中明确规定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权利义务,上述协议已报上海证券交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
所备案。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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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
3 尽职调查、高管访谈等方式开展持续督
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
导工作。
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关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4 规定保荐机构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
违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5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
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违法违规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行为及不履行其所作承诺等情况。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7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保荐机构对野马电池的内控制度的设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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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内控制度基本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到了执行,公司运行规范。
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他相关文件。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之“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露审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保荐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0 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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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保荐
11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况”。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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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3 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密切关注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及时针对
14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未发现该等事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项。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
15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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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
工作质量。 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7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况。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情形。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日常沟通等方
18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式,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承诺事项。 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野马电池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
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野马电池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野马电池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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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海涛 马 涛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