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马电池: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0-31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
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我们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其作为公司年度审计机
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
事会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金良 费震宇 唐琴红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