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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炬网络: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年5月修订)2021-05-29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就公司建立独立的外
       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
       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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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 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职责;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
                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
         (十)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前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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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对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
              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
              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
              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
              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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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二)、(三)、(四)及(六)项
              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责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并担任主任委员。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对外担保;
             (二) 重大关联交易;
             (三) 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八) 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一)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十二)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三) 管理层收购;
             (十四) 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六)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 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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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
              见。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主动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统一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
           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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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
           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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