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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炬网络: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5-29  

                        证券代码:605398          证券简称:新炬网络         公告编号:2021-033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关情况

    因经营发展的需要,在不改变公司主营业务的前提下,公司拟对经营范围相

关内容进行更新。

    变更前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信息技术、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销

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信息技术、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

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网络设备

销售,软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
                                     1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

拟对《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118320863016N。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从事网络信息技术、计算机专业技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围:从事网络信息技术、计算机专业技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
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计 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开发,
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 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软硬件
助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设备批发,网络设备销售,软件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4,150 万股,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名称/姓 4,150 万股,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名称/姓
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 名、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
式分别为:                              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2
               修订前                                  修订后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活动。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3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规定收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总额的 10%,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的利益。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 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 (十四) 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                                   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                                   ……
(十五) 审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 (十五) 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
请授信、办理银行贷款、开立银行承兑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
汇票、开立信用证或办理票据贴现等融 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
资业务,单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交易金额在
资产的 50%以上的;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4
               修订前                                  修订后
(十六) 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 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者同类关联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的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累计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最 的债务除外);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 ……
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义务的债务除外);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前述购买或
……                                    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 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
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3)提供财 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2)对外
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
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 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
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 (8)债权、债务重组;(9)转让或者
订许可协议;(11)股东大会认定的其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0)签订许可
他交易。                                使用协议;(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

 (八)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所规定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所规定
的其他担保。                            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


                                    5
               修订前                                     修订后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请召开时;
(六) 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人数 1/3 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七)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请召开时;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确定的 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确定的
地点。                                      地点。

                                        6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
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 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
股东的身份。                             股东的身份。
股东以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参
会股东将有效身份证明传真至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验证出
席股东的身份。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关证明材料。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                                     ……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通讯方式的, (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通讯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7
               修订前                                     修订后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内容: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一) 代理人的姓名;
                                            内容: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证件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8
              修订前                                   修订后
位名称)等事项。                         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出解释和说明。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
选人、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下:                                     限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一) 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 监事会协商提名监事候选人;          (二) 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三)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选人;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享有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董事、监事提名权。                       份 3%以上的股东享有董事、非职工代

                                     9
               修订前                                修订后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公司在发出 表监事提名权。
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公司在发出
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 关于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股东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大会会议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
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经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股东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 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分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候选人,经董事会、监事会对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资格进行形式审核后,由董事会、监事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会分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用累积投票制。
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10
               修订前                                      修订后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条)
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公 司 发 生 的 交 易
董事会审议:                                (“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条)
……                                        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董事会审议:
定,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其他 ……
事项。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董事会审议上述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固定资产投 项。
资等)、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时,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
                                            事、监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以提
事、监事会或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 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
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 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
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11
              修订前                                    修订后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会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董事会作出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对外担保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决策。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的 2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相关法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12
              修订前                                修订后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或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书面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或书面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方式进行。                         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或书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
面传真方式进行。                       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该电子邮件到达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被送达人邮箱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日为送达日期。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第一百七十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
定,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
要披露的信息。                         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除上述主要条款的修订外,公司还将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中的表述进行了修

改。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上海新炬网络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13
   本次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就上述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9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