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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炬网络: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1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3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炬网络”或“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14,874,552 股,每股发
行价 37.61 元,并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55,943.19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521.30 万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
炬网络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新炬网络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本持续
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划
                                              保荐机构已与新炬网络签订《上海新炬
                                              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2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与上市之保荐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新炬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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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业务情况,对新炬网络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新炬网络相关资料,2021 年度新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炬网络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
  4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事项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2021 年度新炬网络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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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事项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新炬网络及其董事、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7                                            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成员对新炬网络的内控管理制度的设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8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新炬网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络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督促新炬网络严格执行信息披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9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文件,详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阅的情况”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
       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保荐机构对新炬网络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
                                              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10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二、对上市公司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新炬网络及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11                                           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对新炬网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的承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进行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新炬网络
 12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新炬网络未
 13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发生该等情况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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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新炬网络未
 14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发生该等情况
       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
       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15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新炬网络未
 16    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发生该等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
       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
       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
       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
                                                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否一致,对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17                                             并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关于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新炬网络 2021 年
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
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新炬网络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2021 年 1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炬网络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陈超                     孙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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