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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炬网络: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22-06-22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
            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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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   86-21-2208-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5599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200041, PRC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6 月 21 日

致: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炬网络”或“公司”)
的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新炬网络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
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根据公司 2022 年
6 月 15 日披露的《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为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以通讯方式
召开。因此,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了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


                                                         1
律法规”)以及《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经办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新炬网络提供的与
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经办
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
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新炬网络有关人员进行了
询问。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得到新炬网络如下承诺及保
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
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
办律师依赖新炬网络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炬网络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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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 14:30 以视频方式
召开,同时,新炬网络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 9:15-15:00 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22
年 6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
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根据疫情防控要求,
为便于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决定将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以通讯方式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43,061,8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72.3749%。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新炬网络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 2022 年 6 月 15 日披露
的《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决定将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以通

                                       3
讯方式召开,因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视
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新炬网络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聘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   《关于公司监事 2021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12 《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12.01 监事候选人:田晨英。

    上述第 10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第 6、7、8 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上述第 1 至 11 项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第 12 项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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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第 1 项至第 9 项、第 11 项、第 12 项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
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

    上述第 10 项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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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齐轩霆 律师

(公章)




经办律师:

              曹 元 律师                      谷 君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