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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炬网络: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7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维护证券
       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计算。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
       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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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
        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
       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
       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2.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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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日内;
         3.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4.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5.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6.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两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
         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
         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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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础。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有
             关人员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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