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2020-06-0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上证发〔2019〕46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
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则,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对北京市博
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仅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浙商证券
另类投资子公司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无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
投资者安排。
(一)战略配售投资者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71F5X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
类型 法定代表人 刘文雷
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9-11-26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29 号 28 层 2801 室
营业期限自 2019-11-26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经营范围
活动】
经核查,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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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
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
案程序。
(二)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系浙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关系之外,浙商
证券、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就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
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
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
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
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
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
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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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
增股本的除外。”
(四)保荐机构关于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
为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十五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仅为浙商证券另类投资子公司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参与规模
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中
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发行规模 跟投比例
不足 10 亿元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50 亿元以上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即 71 万股,但
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因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
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比
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3、配售条件
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
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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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限售期限
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仅为浙商证券另类投资子公司浙商证券投资有限
公司,无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
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了约定。保荐机构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浙商证券投资有
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
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
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
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
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
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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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
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向浙商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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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苏 磊 邹 颖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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