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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汇科技:博汇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4-27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及上交所发布的相关指引或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
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
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豁免披
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
信息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
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三条 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
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
核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
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
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
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
及报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
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监事会公告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事项的,上市
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公告中说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
反对或弃权理由。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反
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在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公司应当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
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五个
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修改提案或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
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
书。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
日之前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


    (六)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含 30 万元)至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
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
以上;


    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经累计计算达到上
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视同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的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确认。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
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
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
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初
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证券部是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
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
行监督职责。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如发现重大缺
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
告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
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
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一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六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
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
为本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第四十六条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
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
议、意见等。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人
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第七十八条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
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
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
(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视同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参股公司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
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
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
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三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八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
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
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本次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