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博汇科技:博汇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10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
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
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
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
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
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有提案权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 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对不能履行其职
责的监事,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 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各款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
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有关工作人
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2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
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根据需要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
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3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提供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
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代理人的姓名;

                                     4
    (二)代理事项;

    (三)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但非监事会成员不得参
与监事会议事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提高
议事效率。监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监事发
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二十六条     会议应按会议通知所列议程,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审议。会议
议题(包括临时提案)非经决议,召集人不得宣布散会。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
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
研究的,可以暂不进行表决。经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并
根据调查小组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提案逐
一分别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可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5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
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
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办理。在公告披露之前,记录和相关工作人员负有对决议内容保
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名册、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至少”,含本数;“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9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