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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光光电: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6-22  

						证券代码:688011              证券简称:新光光电           公告编号:2020-014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815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0/6/29                   2020/6/30                 2020/6/30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2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8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8,15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0/6/29                  2020/6/30                2020/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根
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 [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815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
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1633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335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3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8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51-58627230


       特此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