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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光光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8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

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等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哈尔滨

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

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重要工作,包括科创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

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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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

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

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

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

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

权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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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

动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

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

持密切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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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

培训。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投资者关系管

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

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

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

披露稿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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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

营秘密的基础上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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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

   (二)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

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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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上证 e 互动平台;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

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

的成本。

      第十九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

者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日

 前根据自身情况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

 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出席会议。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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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

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

行,修改亦同。




                                          2022 年 4 月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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