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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光光电: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688011          证券简称:新光光电           公告编号:2023-012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光电”或“公司”)于
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4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曹如鹏
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
告编号:2020-049)。
    4、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51)。
    5、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与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8、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4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
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同时,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49,870,137.84元,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值3.4亿元、3.06亿元。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将取消归属已经授予的第二个归属期计划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并作废。
    综上,本次拟作废股票期权数量合计412,000股。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8人调整为24人,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数量由732,000股调整为320,000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的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较为稳定,离职人员不影响公司技术优势及
核心竞争力。2022年度,受国际局势错综复杂、全球经济增长乏力、地缘政治冲
突加剧等因素影响,各行业发展面临巨大压力和多重挑战,同时公司加大研发投
入、市场开拓、人才引进力度,研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同比上年增加,
多方面因素导致公司尚未达到《激励计划》中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公司按
《企业会计准则》冲减了第二个归属期的股份支付费用,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
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
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
但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
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
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
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