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福环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4-16
证券代码:688021 证券简称:奥福环保 公告编号:2020-012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奥福环保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04 月 14 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
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批准。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
《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1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1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
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
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
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
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2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的收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回其所得的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2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责任。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
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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