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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普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2020-12-30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
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候选人推荐、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查本次补选的董事候选人黄淮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本次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黄淮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候选人的教育经历、工作经
历能够胜任公司董事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存在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任职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黄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本次授予价格调整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将本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29.79 元/股。
    三、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
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以 29.79 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 2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卢明                                      陈彬




           何祚文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