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普特: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2-15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深法意字[2022]第 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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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2]第 68 号
致: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杰普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普特”、“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
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杰普特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现就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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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声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
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
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 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
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
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并不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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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关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董
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
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并对《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
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并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21 年 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2 月 11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授予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四)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
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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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六)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由于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
资格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并同意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0 日,以 40.21 元/股的价格向 76 名激励对
象授予 965,000 股限制性股票。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七)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截
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0
日,并同意以 40.21 元/股的价格向 76 名激励对象授予 965,000 股限制性股票。
(八)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14 日为授予日,以 40.0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以 40.07
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 2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九)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并同意以 40.0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 万
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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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
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0.21 元/股。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发布的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3),公司 2020 年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4 元(含税)。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计
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
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
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据此,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40.21 元/股调整为 40.07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 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
次授予的授予日。
2. 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14 日为本次授
予的授予日。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授予的
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
3. 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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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14 日为本
次授予的授予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上交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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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出具的《深圳
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 2021)第
441A011503 号)、《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 441A011505 号)、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决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
予日)、公司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 )、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交所
( http://www.sse.com.cn/ ) 、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shenzhen/index.shtml )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 40.07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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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
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所作说明,其将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等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公司承诺,随着本次激
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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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
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
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
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
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整本一式叁份,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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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刘胤宏: 刘胤宏:
郑素文: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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