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普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2022-02-15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
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本次授予价格调
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40.07 元/股。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
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以 40.07 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 2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对《关于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本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
四、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
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80 万股。
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卢明
2022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陈彬
2022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何祚文
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