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普特: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6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深法意字[2022]第 240 号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5 层 510008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2]第 240 号
致: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杰普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普特”、“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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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
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
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 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
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
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
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
司实施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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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
本次调整,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一)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并对《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
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并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21 年 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2 月 11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授予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四)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
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
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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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
(五)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
(六)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由于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
资格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并同意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0 日,以 40.21 元/股的价格向 76 名激励
对象授予 965,000 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
回避表决。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0 日,并同意以 40.21 元/股的价格向 76 名激励对象授予 965,000 股限制性股
票。
(八)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14 日为授予日,
以 40.0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 万股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同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
日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以 40.07 元/股的授
予价格授予 2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九)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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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并同意以 40.0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39.77 元/股。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
进行了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0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39.77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发布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公司 2021 年度向全体股东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根据公司所作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该等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据此,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调整为 39.77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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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所作说明,公司将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召开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等与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的文件。公司承诺,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
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
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调整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
整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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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刘胤宏: 刘胤宏:
郑素文:
二〇二二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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