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普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2022-08-13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半导体激光器扩产建设项目”及“半
导体激光加工及光学检测设备研发生产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
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将进一步充盈公司主营业务的现金流,有利于公司主营业
务发展、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所审议的事项。
二、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
三、对《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
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66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40 万股。
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66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建新
2022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张嶂
2022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孙云旭
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