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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普特: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4-04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深法意字[2023]第 147 号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42 层 518000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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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3]第 147 号


致: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杰普
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普特”、“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
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 文 件和《深圳市杰普特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统
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2.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
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
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 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作废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作废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
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
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时,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
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
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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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关于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
本次作废,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一)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并对《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
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并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21 年 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2 月 11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授予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四)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
的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
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4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五)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

       (六)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由于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
励资格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并同意确定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0 日,以 40.21 元/股的价格向 76 名激
励对象授予 965,000 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
了回避表决。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0 日,并同意以 40.21 元/股的价格向 76 名激励对象授予 965,000 股限制性股
票。

       (八)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14 日为授予
日,以 40.0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 万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
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以 40.07 元/股的
授予价格授予 2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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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日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并同意以 40.0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0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39.77 元/股。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
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39.77 元/股。

       (十二)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
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归
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66 名激
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并作废 10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十三)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
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
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66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并
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十四)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处理本次
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321,000 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
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作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6
见。

       (十五)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处理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作废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的规定,如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
小于业绩考核指标触发值,则当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0;激励对象当期计划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上述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深
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3)第
441A006213 号),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 11.73 亿元。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未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触发值,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0,应作废处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61,000 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触发值,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为 0,应作废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本次合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1,000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
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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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等与本次作废相关的文件。公司承诺,随着
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
定就本次作废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作废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刘胤宏:                                  刘胤宏:




                                          郑素文: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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