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涌科技: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0-11-24
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的
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
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购买(收购)、出售资产;
(二)置换资产(或股权);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报废资产;
(八)核销资产。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
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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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第四条 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五条 由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的资产处置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
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六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七条 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的指标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资产处置建议。
第九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十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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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十一条 财务部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司
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
属于总经理批准的资产处置,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和
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在下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属于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资产处置,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资产处置行为的进展最早触及如下时点之
一时,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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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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